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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云南道教财产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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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否拥有稳定的宗教场所和固定的财产来源,直接关系宗教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和信仰法脉能否长久延续。在封建社会,除了少数高等级的寺院宫观能够获得大量捐赠,大多数寺院僻处城
是否拥有稳定的宗教场所和固定的财产来源,直接关系宗教活动能否正常开展和信仰法脉能否长久延续。在封建社会,除了少数高等级的寺院宫观能够获得大量捐赠,大多数寺院僻处城乡的宗教场所只能从民间募集财富。捐赠和募捐具有偶然性,各大宗教只有通过稳定的生财、生利、生息之道,才能为开展宗教活动提供源源不断的物质支持。清代云南宗教的财产来源主要是田租、房租收入,有些寺院也通过地方资源谋利,或者借助民间賨会经营取利。宗教财产的获取和使用,应具有公共性和透明性。在传统农业社会,修建寺观庙宇募集的资金具有众筹性质,很多宗教活动如祈雨祷晴、慈善救济等也具有公共性质。因此,当出现宗教财产纠纷时,亦需通过官府干预或其他公共手段解决。我们以道教为例,分析清代云南宗教财产的获取路径、使用途径以及处理纠纷的方法,对于认识清代云南民间社会相关情况亦有所裨益。
一、清代云南道教财产的经营
清代云南道教财产的经营以田租、房租等传统社会宗教财产收入为主,同时会因地制宜,开发地方特色资源,依靠賨会,进行资本众筹。具体来看:
一是依靠田租、房租等收入,这是传统社会宗教财产的主要来源。民间社会修建宗教庙宇之时,都想方设法置买田产、地产和房产。乡村中多置买田产收取地租,城镇中多置买房产、商铺收取房租。例如,清朝乾隆年间,楚雄的白盐井秋季洪水冲毁关帝庙,有刘姓井主自行捐资在南关楼上重修,但一直缺少关圣诞辰的香火之资。后来,贵州某人做井主,与当地士民商议在关帝庙旁空地上建起三间平房,中间作为盘盐公所,其余两间租给居民,收入的租金交给关帝庙供奉早晚香火,在关帝圣诞作为建善之资。*(清)张志超:《南关楼武帝香火碑记》,杨成彪主编:《楚雄彝族自治州旧方志全书·大姚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0-881页。清朝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白盐井士绅甘岳罢官乡居,想起从前许愿要捐资供奉文昌殿香火,于是捐给文昌宫和圣母祠各五十两银子,集中放到盐局生息。后来盐局撤销,甘岳又将银子拿出,用五十两典当田租五石,交给文昌宫;用四十两典得一座楼房,用十两放贷,房租和利息交给圣母祠,以供农历六月初六日做会和购置家具之用。*(清)甘岳:《捐金赎铺永续香火碑》,杨成彪主编:《楚雄彝族自治州旧方志全书·大姚卷》,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98页。清嘉庆三年(1789年)树立的《斗姥阁功德碑记》记述了从清朝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至乾隆六十年(1795年),保山城中善士购买铺面、田地作为南北斗会、三官会费用的情况,其中铺面购置价格普遍在一百两以上。明朝成化十二年(1476年),泸西县设治,江右客商来此贸易经商,一些老而无子或不愿返乡的人死后葬在泸西。后来,善男信女设立中元会,在中元节为客死他乡的江右人烧纸寄哀。人们集资六十五两银子,购买铺面一间,每年积子母利,作为中元节冥钱的用度。因为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中元会延续了很久。[注](清)广福:《中元会记》,萧霁虹主编:《云南道教碑刻辑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84页。人们多在肇建宫观寺庙之时置办田产地产,但有时也因特殊情况捐赠田产。清朝道光二十八年(1848年),兰坪县营盘镇武陵邑村孤儿和某被陈姓子弟失手打死。为忏悔罪过,陈某将一块水田捐献本村魁星阁,“以为此地寺庙香烟之资,修行作后世来生之道。”[注](清)和有福等:《兰坪魁星阁功德碑记》,《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物志》编纂委员会:《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文物志》,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7页。在官方许可下,宫观道士可开垦荒田。例如,清光绪年间,宜良县令高士朗看到城隍庙中的神像为竹子编造,破旧不堪,无法使百姓观像生畏,因此捐资刻木为像,并延请僧人住持;同时查出无主荒田九亩,使佃农耕种,收取田租供奉香火。
二是因地制宜,开发地方特色资源。山区主要是培植树木,卖树为钱;盐井主要是分给盐卤股份,按股生息;矿区主要利用矿产资源,换取香火资金。元江县大哨原是屯军之所,此地关帝庙因所处偏僻,人烟稀少,功德不继。清朝道光元年(1821年)大家商议在庙后一座山上植树造林,等成材之后卖钱用于香火功德。当时,大哨的公馆早已坍塌,过往官员都借宿关帝庙,地方政府出具告示:“汉夷居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凡所禁树木,若非修理庙宇及公馆塘房等项,不得擅自砍伐。”[注](清)广裕:《元江直隶州告示》,《元江县志》编篡委员会:《元江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894页。洱源县九气台村出产天然硫磺,其收入一部分归入玄帝阁作为岁修之用。[注](清)张汉鼎等:《九气台磺历碑》,段金录等主编:《大理历代名碑》,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0年版,第205页。清朝光绪三年(1877年),官府因势利导,发给矿厂执照。有些宗教组织利用水利之便,经营磨坊,同时也负责地方水源分配、田地灌溉事宜。弥渡县红岩乡古城村谷女寺,相传始建于南诏大理国时期,供奉三世佛祖、白衣观音、龙王等。谷女寺所在山崖下流出的清泉,灌溉良田千倾,庙内置有田产、山林、磨坊和水利设施,仅磨坊一项,每昼夜就能获钱一万五千文。大家每年推举一人轮流管理谷女寺的财产收入,用于日常香火和会期活动,有所盈余则修补寺庙。到光绪年间社会动荡,谷女寺逐渐毁坏,经管者侵吞余款,不断有人盗砍培植水源的树木,灌溉用水也分放不均。大家担心一旦庙宇倒塌,香火、寺产没有着落,水源堵塞,会引起地方社会秩序混乱。于是集资重新修复谷女寺,并制定明确的财物制度,经管者必须在第二年交卸,当众核实清算,避免私吞的积弊。人们并将上述情况报告官府,要求官府颁布管理规范,使有关人员遵守。“恳恩作主,给示勒石,永远遵照碑文,庙宇常新,香火有着,水利均平,田谷丰登,地方幸甚。”[注](清)佚名:《重修谷女寺碑文》,张树芳等主编:《大理丛书·金石篇》,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第1624页。
文章来源:《云南地质》 网址: http://www.yndzzz.cn/qikandaodu/2021/0113/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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