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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变迁研究

来源:云南地质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 20世纪80年代 云南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基层社会中制定村规民约至少始于1981年。1981年9月15日,昆明市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和特征

(一) 20世纪80年代

云南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基层社会中制定村规民约至少始于1981年。1981年9月15日,昆明市吴井生产大队制定了《昆明市官渡区吴井大队乡规民约》,该民约共有9条,由当时吴井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治保委员会联合制定。此后,云南很多少数民族开始根据自己村寨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制定具有民族性、地方性、传统性、时代性的村规民约。20世纪80年代,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大量制定各种类型的村规民约,对当时少数民族村寨社区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文山州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村规民约已经成为民间社会的重要规范。“到1986年已经有85%以上的乡村制定并实施了乡规民约”[1]。这个比例是十分高的,体现了村规民约在当地少数民族社会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处在这一时期的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其村规民约最大的特点是民间自发制定。20世纪80年代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第一波村规民约制定高潮。

云南少数民族地区村规民约复兴的主要原因是自1980年开始,云南省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类财产的“私有性”越来越明显,为自己“所有财产”维权行为越来越多,于是社会纠纷数量随之增加,而当时国家层面不管是立法数量还是国家纠纷解决机制体系都无法适应这种需要。于是,少数民族村寨为了让各自村寨内的各种财产保护、社会生活管理有序,纷纷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制定村规民约,建立起土地、森林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此外,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没有办法对各户村民的日常生活像在集体生产队时代那样进行直接有效的管控,导致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量出现,村民对村寨内的社会秩序需要有新的维持机制,于是只好从村寨自身秩序的需要出发制定村规民约。

上世纪80年代,云南少数民族村寨的村规民约最大特点是集中反映各民族村寨的风俗习惯,体现出各民族村寨习惯的特点。这个时期的村规民约由于具有很强的地方性、传统性、民族性、文化性等特点,导致多与当时党和国家的政策、宪法、法律相抵触。其中,最突出的是很多村规民约在处罚条款上,不仅数量多而且处罚重。“有的乡规民约各种罚款项目多达二十多种,罚款一般都超过行为人所侵犯财产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如乱搞男女关系的要罚杀猪祭寨门、洗寨子,请大伙吃拼东”[1]。此时期云南少数民族中的村规民约一般是按他们村寨或社区中公认的风俗习惯制定,解决当时突出的社会问题。

(二) 20世纪90年代

20 世纪90年代,特别是1993年后新的法治理念成为国家治理的主流,云南少数民族中村规民约的传统性、地方性、民族性等很多内容越来越与现代法治国家,特别是“国家主义”下的法治理念冲突。这个时期,学术界和各级政府开始对村规民约中的很多反映地域性或民族性的内容进行大量批判,甚至通过各种形式对其进行审查和否决。20世纪90年代村规民约在法治建设和法治原则下,为了保证其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国家法一致,越来越受到国家法的影响。在形式上,行政村一级的村规民约基本上采用国家立法格式来进行,具体分为序言、正文和附则;正文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在内容上,表现出对一些传统习惯进行禁止;在处罚上与国家治安处罚相符合,多数在50-200元之间;在内容上强化村民的权利;在具体事项上,多把相关国家法作为规约来源。

20 世纪90年代,政府为了加强对农村村规民约的管控,最直接的办法是制定村规民约样本,让各个村寨在制定村规民约时以样本为准,或作为参考。当然,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大量村规民约内容高度同质化,失去了村规民约以地方性、民族性为内容的特点,失去了村规民约的自治性和回应性。但是从国家角度看,这种办法获得了国家对村规民约在内容上的管控,实现了对村民行为的管理。这个时期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内容上,政府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村规民约反映和体现国家的政策、法律等。如1999年潞西三台山政府与勐丹村公所签订《三台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明确要求各合作社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社规民约”来实现自己对当地村寨治安的管理目标。这样制定的村规民约成为基层政府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目标责任落实”的量化考核指标[2]。

20 世纪90年代,随着学术界对村规民约中处罚条款的大力批判,特别在200元以上罚款受到国家法限制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处罚条款上开始发生明显变化:一是处罚数额开始减少,多数在200元以下;二是不再称为罚款,而是用“违约金”,理由是村规民约是村民之间的“契约”,违反村规民约属于“违约”行为,罚款是一种“违约金”。同时,这个时期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在反映当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上有所减弱,或者更加隐蔽。

文章来源:《云南地质》 网址: http://www.yndzzz.cn/qikandaodu/2021/0303/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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